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2执740号之三
被执行人:杜丽娜,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志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志勇在中国工商银行17×××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怀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亢爱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