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522执740号之三

杜丽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8-31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杜丽娜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2执740号之三

被执行人:杜丽娜,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志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志勇在中国工商银行17×××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怀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亢爱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