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宁0402执875号申请执行人金玉涛,男,回族,生于1979年1月24日,中专文化,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金城花园A9-3-202室,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马强,男,回族,生于1991年6月9日,中专文化,居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东海宋家巷G区28-3-301室,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金玉涛与被执行人马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402民特83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玉涛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6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私下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现申请执行人金玉涛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玉涛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宁0402民特83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艳 秀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雪 玉 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