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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402执875号

金玉涛与马强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金玉涛;马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宁0402执875号申请执行人金玉涛,男,回族,生于1979年1月24日,中专文化,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金城花园A9-3-202室,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马强,男,回族,生于1991年6月9日,中专文化,居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东海宋家巷G区28-3-301室,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金玉涛与被执行人马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402民特83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玉涛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6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私下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现申请执行人金玉涛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玉涛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宁0402民特83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艳 秀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雪 玉 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