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725执1647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的(2018)甘0725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的内容为:被告陈某某给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100000元,限于2018年8月30日前付2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付40000元,2019年8月30日前付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94元、减半收取2047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限于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于被执行人陈某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0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本案立案后,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22日、11月7日、11月27日、12月19日、2019年1月31日、3月5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或不动产。 3.2019年1月14日,本院向山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反馈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2019年1月31日,本院向山丹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山丹县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刘震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山丹县博兴家园6号楼1单元301室)。 5.本院依法调取了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 6.2019年2月1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予以公布(2019年第1期)。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案款20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以及本院依法调取的查询资料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享有的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权益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某某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足额可供执行的存款,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虽登记有小轿车一辆,但无法确定车辆现在的具体存放地址,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适于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的本次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全部执结本案,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玉林
审判员 肖金玉
审判员 张 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