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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402执376号

贾沁霞与被执行人彭永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3-05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沁霞;彭永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402执376号

申请执行人:贾沁霞,女,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县人。

被执行人:彭永祥,男,194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沁霞与被执行人彭永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彭永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贾沁霞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晋0402执3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晋元

审判员  悦珂珂

审判员  宋燕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