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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924民初231号

杨某与酒泉长城能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5-27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某;酒泉长城能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924民初231号

原告:杨某,住甘肃省敦煌市。

被告:酒泉长城能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驻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文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酒泉长城能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杨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哈再拉

审 判 员  火 蕊

人民陪审员  张艳慧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裕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