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924民初231号
原告:杨某,住甘肃省敦煌市。
被告:酒泉长城能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驻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文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酒泉长城能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杨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哈再拉
审 判 员 火 蕊
人民陪审员 张艳慧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裕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