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1776号 罪犯叶贤辉,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4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贤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4日交付福建省福州监狱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2017年3月27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贤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获记累计2223.9分考核表扬4次。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叶贤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叶贤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连 萍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邹唐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