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1827号 罪犯张龙,曾用名张法,男,1996年2月8日出生,穿青人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以(2014)长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犯罪所得,返还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6日押送福州监狱执行刑罚。在服刑期间,本院于于2017年5月26日以(2017)闽01刑更14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五天。(刑期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龙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6个。 另查明,该犯已累计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张龙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张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连 萍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邹唐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