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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刑更1818号

林宇锋强奸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1-02-24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林宇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1818号 罪犯林宇锋,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作出(2010)连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宇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26日交付福建省福州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47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17年5月26日以(2017)闽01刑更15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裁定书于2017年5月27日送达。(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宇锋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2个表扬。 另查明,该犯系强奸犯,被判处十年以上刑期。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林宇锋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林宇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该犯属于强奸犯判处十年以上,综合其改造表现,适当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宇锋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连 萍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邹唐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