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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4执44号

王洲伯、李永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洲伯;李永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04执44号

申请执行人:王洲伯,男,1957年1月1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被执行人:李永志,男,198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洲伯与被执行人李永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104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永志的银行存款45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贾博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张 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