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881民初7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负责人曹继强,男,该行行长。被告刘臣,男,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告于立霞,女,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告刘浩,男,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告王成全,男,汉族,农民,住同江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诉被告刘臣、于立霞、刘浩、王成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井坤
人民陪审员 孟凡荣
人民陪审员 惠 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圆圆
书记员徐春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