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黑0881民初70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与刘臣、于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刘臣;于立霞;刘浩;王成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881民初7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负责人曹继强,男,该行行长。被告刘臣,男,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告于立霞,女,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告刘浩,男,汉族,农民,住同江市。被告王成全,男,汉族,农民,住同江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市支行诉被告刘臣、于立霞、刘浩、王成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井坤

人民陪审员  孟凡荣

人民陪审员  惠 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圆圆

书记员徐春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