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2民初1138号
原告:俞国光,男,195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杰,平湖市乍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美华,女,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原告俞国光与被告彭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俞国光于201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国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俞国光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黄海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戴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