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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82民初1138号

俞国光与彭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俞国光;彭美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2民初1138号

原告:俞国光,男,195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杰,平湖市乍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美华,女,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原告俞国光与被告彭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俞国光于201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国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俞国光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黄海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戴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