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322执249号

曹曰霞、成卫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10-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曰霞;成卫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2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曹曰霞,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成卫学,男,195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曰霞与被执行人成卫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成卫学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8)鲁0322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