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1768号 罪犯吴永钊,男,199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闽0502刑初5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永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2月21日交付福建省福州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永钊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2个。 另查明,该犯本次报减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吴永钊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吴永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永钊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及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9年4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连 萍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邹唐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