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1779号 罪犯黄文伟,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靖县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5)集刑初字第10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文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黄文伟、陈志强、黄学而、陈宝明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一)厦门万盟电讯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黄文伟退赔9388元,被告人陈志强、黄文伟共同退赔9798元;(二)深圳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黄文伟退赔313525元,被告人黄文伟、黄学而共同退赔90908元,被告人黄文伟、陈宝明共同退赔54639元,被告人黄文伟、陈志强共同退赔64158元,被告人黄文伟、黄学而、陈宝明共同退赔37614元;(三)北京和创未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陈志强、黄文伟共同退赔22243元,被告人陈志强、黄文伟、黄学而共同退赔4475元,被告人陈志强、黄文伟、陈宝明共同退赔635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闽02刑终2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福州监狱执行。(刑期自2015年3月8日起至2026年3月7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文伟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4个。 另查明,该犯罚金、退赔、共同退赔等三项财产性判项均未缴纳。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黄文伟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黄文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因该犯尚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文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3月8日起至2025年9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连 萍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邹唐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