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1643号 罪犯陶在该,男,1994年11月1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九分监区。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6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在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闽05刑终57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陶在该、陶在军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5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陶在该在福建省仓山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8年12月,考核期内获得表扬3个。 另查明,该犯本次报减未履行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陶在该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陶在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陶在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琼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柯舒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