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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刑更1762号

严国滨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1-02-20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严国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1762号 罪犯严国滨,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闽01刑终字第1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严国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3日交付福建省福州监狱执行。(刑期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严国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累计获考核分819.8分。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严国滨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严国滨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连 萍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邹唐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