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1762号 罪犯严国滨,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闽01刑终字第1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严国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3日交付福建省福州监狱执行。(刑期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严国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累计获考核分819.8分。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严国滨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严国滨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连 萍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邹唐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