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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634执恢2号之一

孙家桐与张贤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7
公开日期
2020-03-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长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孙家桐;张贤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634执恢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孙家桐,男,汉族,住长岛县。

被执行人:张贤勉,男,汉族,现住址不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634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贤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贤勉在山东长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XXX上的存款31257.1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延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邹俊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