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602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李华鑫,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丹东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突击一大队辅警,住丹东市元宝区。
被执行人:丹东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于家路52-1。
法定代表人:杨丹,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华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丹东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并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辽0602民初14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 靖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