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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07执371号之二

王某、李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107执3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县人,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代理人:孟庆林,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李某,女,194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退休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代理人:童春林,湖北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王某诉李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1日依法委托京东网变卖被执行人李某名下位于武汉市青山区钢花村街117街坊30号4门房屋。2019年03月15日,买受人赵雪(公民身份号码:)以88921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位于武汉市青山区钢花村街117街坊**4门房屋归买受人赵雪所有,不动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赵雪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赵雪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华越

审 判 员  刘 俊

人民陪审员  秦白昆二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执行员熊维

书记员骆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