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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甘0602民初111号

刘某与武威动岚健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11-20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某;武威动岚健身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甘0602民初111号

原告:刘某,住武威市。

被告:武威动岚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南湖嘉园**公馆**楼负**。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缺席)。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受理了刘某诉武威动岚健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武威动岚健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23000元及违约金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被告法定代表人李某在原告处赊购电器用于公司经营,同年9月3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李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电器款23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为2个月内付清。后被告未付,原告遂提起诉讼。武威动岚健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做实体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武威动岚健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因公司经营在刘某处赊购电器,同年9月3日,李某向刘某出具金额23000元的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刘某货款23000元,还款日期为2个月内付清。逾期未付,经刘玉琴索讨还是未付。遂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武威动岚健身有限公司及其法人李某因公司经营,在刘某处赊购电器,双方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向刘某出具欠条一张,且明确约定了付款期限。该债务系公司债务,应由公司承担偿付责任,理由是该公司的企业性质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李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参加正常经营赊购电器属于公司的经营行为,,故法定代表人应对其出具欠条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刘某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刘某事实提供了电器,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收到货物出具了货款23000元的欠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向刘某出具欠条的行为,是一种正常经营结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综上,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证据欠条认定,刘某要求武威动岚健身有限公司支付其电器款23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明确约定违约金,因此关于刘某对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武威动岚健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武威动岚健身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付刘某电器款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违约金。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武威动岚健身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秉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