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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625执1346号之一

刘振峰、曹安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振峰;曹安装;赵永生;王爱英;曹云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625执13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振峰,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14日,住郸城县。被执行人曹安装,男、生于1974年6月14日,汉族,住郸城县。被执行人赵永生,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被执行人王爱英,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被执行人曹云方,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振峰与被执行人曹安装、王爱英、曹云方、赵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625民初300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曹安装、王爱英、曹云方、赵永生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欠款9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执行费11400元。现因被执行人曹安装、王爱英、曹云方、赵永生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王爱英在南街南环路北拥有242.128m2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郸集用第号”和该地上建筑物一套,已查封暂无法处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5民初3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博全

审判员  杨 森

审判员  杨 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江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