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329民初3057号
原告:泰顺县启宏纸箱加工厂,住所地:泰顺县司前镇台边村(供销社)。 经营者:柯启宏,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
委托代理人:林晓辉,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顺县司前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泰顺县司前镇民族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福,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林群,浙江招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顺县司前畲族镇台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顺县司前畲族镇台边村。
法定代表人:夏立足,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钱招脉,浙江招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泰顺县启宏纸箱加工厂(以下简称启宏加工厂)与泰顺县司前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司前供销社)、泰顺县司前畲族镇台边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台边村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启宏加工厂经营者柯启宏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晓辉、司前供销社委托代理人林群、台边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夏立足及其委托代理人钱招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启宏加工厂向本院提出最终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继续履行启宏加工厂与司前供销社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司前供销社与台边村委会共同赔偿启宏加工厂的经济损失80000元。事实与理由:启宏加工厂与司前供销社于2014年8月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启宏加工厂租赁涉案房屋作为厂房,租赁期限至2019年8月31日。因台边村委会向司前供销社购买涉案房屋,并于2018年5月10日未经启宏加工厂同意,修缮涉案房屋屋顶近一个月,致使启宏加工厂无法正常工作,又因下雨导致加工机器及纸皮箱受损。启宏加工厂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将设备及物品转移至涉案房屋的另一头,并对房屋进行必要的施工产生费用约20000元。2018年10月15日,台边村委会禁止启宏加工厂使用涉案房屋,导致启宏加工厂无法按期完成订单,连同修缮房屋期间停工一个月的可得利益损失共计超过60000元。启宏加工厂的合法权益受到司前供销社和台边村委会的损害,故引本案之诉。 司前供销社答辩称:1、司前供销社在出卖房屋过程中对所转让房屋存在的“优先购买权”、“未到期租赁权”已尽到合理的告知注意义务。司前供销社依法无须承担赔偿责任;2、司前供销社作为出卖方在将房屋出卖给台边村委会前也已告知,所出卖房屋存在未到期租赁权;3、台边村委会在购买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修缮和启宏加工厂未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而被终止租赁合同于法有据;4、启宏加工厂所诉称因台边村委会对房屋进行修缮和要求终止租赁合同遭受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下雨前,启宏加工厂已经对机器做好防护措施,所以因漏雨造成机器需要维修的陈述与事实不符。 台边村委会答辩称:1、涉案房屋为危旧房,出租人为了承租人的利益对房屋进行修缮,并且在修缮前已经通知启宏加工厂。启宏加工厂未移动设备及材料系基于其认为修缮期间是晴天的推断,最后因雷阵雨导致设备及纸皮受损不能归责于台边村委会;2、因启宏加工厂逾期交付租金超过20天,台边村委会已通知其解除合同。 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4年8月6日,启宏加工厂与司前供销社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用涉案房屋25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租金为6000元,于每年9月1日前支付;拖欠租金则每天按实欠租金的0.05%加收滞纳金;拖欠租金累积达20天,出租方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2018年1月9日,台边村委会经罗阳镇政府同意,向司前供销社购买坐落于泰顺县的房屋,并于2018年6月27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不动产产权证为:浙【2018】泰顺县不动产权第0005886号)。2018年5月,台边村委会对涉案房屋进行修缮约一个月,修缮过程中因遇雷阵雨,致使启宏加工厂遭受损失。为此,启宏加工厂将设备及材料搬运至房屋的另一头。启宏加工厂陈述其为此支付人工费1300元,叉车搬运费1200元,电线等材料费3546元,维修机器1000元及纸皮损失等共计约20000元。 另查明,启宏加工厂向税务局申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增值税纳税金额为0,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2017年度营业收入为10000元。启宏加工厂虽有主张5-6月份停工期间的损失,但其提交的应收账款却与前后几个月之间的应收账款金额相仿,未产生较大的波动。 上诉事实有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通知、《房屋转让合同》、领款凭证、收款收据、销货清单、出库凭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租赁物在租赁期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的法律规定,故台边村委会虽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但本案的房租租赁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启宏加工厂虽逾期付款超20天,但因该期间发生在其与台边村委会协商增加租金之后,故在台边村委会未告知终止协商租金事宜及催讨租金的情况下,启宏加工厂逾期支付租金具有正当理由,台边村委会解除合同的条件未成就,双方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即启宏加工厂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台边村委会在修缮房屋期间,造成启宏加工厂未能使用租赁物及其搬迁设备等合理支出,应由台边村委会支付。因启宏加工厂提供的证据均非正式发票,又无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其真实性难以确认,故本院不予采信。但因启宏加工厂搬运设备等必然产生人工费等费用,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的意见,酌定支持4000元。因台边村委会维修屋顶期间,因下雨漏水,造成纸箱加工厂纸皮浸水受损的事实,双方均予以确认,但对具体损失金额,双方意见不一。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台边村委会赔偿此部分损失2000元。启宏加工厂主张5-6月及10月15日之后的经营损失,因与其在向政府机关申请的营业额及纳税情况相矛盾,又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本院认定台边村委会赔偿启宏加工厂6000元。司前供销社将房屋所有权转让后,其与启宏加工厂的权利和义务已概括转移给台边村委会,故启宏加工厂要求司前供销社承担责任,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泰顺县司前畲族镇台边村村民委员会继续履行泰顺县启宏纸箱加工厂与泰顺县司前供销合作社于2014年8月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泰顺县司前畲族镇台边村村民委员会赔偿泰顺县启宏纸箱加工厂6000元。 三、驳回司前镇启宏纸箱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泰顺县启宏纸箱加工厂负担832.5元,泰顺县司前畲族镇台边村村民委员会赔偿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建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代
书记员 周欣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