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114执848号

北京市枫林轩装饰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当事人
王群芳;北京市枫林轩装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4执848号

申请执行人:王群芳,女,1975年2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土家族自治县。被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枫林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歇甲村**。

法定代表人:李二巧,经理。王群芳与北京市枫林轩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4民初116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群芳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市枫林轩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等人民币46371.1元。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市枫林轩装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相关通知。经查,北京市枫林轩装饰有限公司现无下落,其名下银行无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现北京市枫林轩装饰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人王群芳申请执行的46371.1未受清偿。经本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市枫林轩装饰有限公司经查找无下落,银行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4民初11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洪生

审判员  董闻昕

审判员  刘有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