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24执78号 申请执行人唐青花,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范曙光,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申请执行人唐青花与被执行人范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湘0524民初26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范曙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青花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2019年1月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唐青花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范曙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于2019年1月21日向隆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隆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隆回管理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隆回支行查询被执行人范曙光的不动产、股权状况、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和收益类保险。 于2019年1月28日对被执行人范曙光适用限制高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16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唐青花,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9年3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唐青花,告知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3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5800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任平
审判员 郭兵凡
审判员 邹军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 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