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执79之三号
申请执行人:武进区湖塘建强织布厂,住所地武进区湖塘镇聚湖水利局大通河南侧。 经营者:周建芬,该厂经理。
被执行人:张永丰,男。
被执行人:张珍珍,女。 申请执行人武进区湖塘建强织布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永丰、张珍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永丰、张珍珍的存款、车辆、房产、工商、有价值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永丰、张珍珍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永丰、张珍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债权人应受偿400000元,未受偿400000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执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毛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