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黔03民终2111号

倪渊明、李宗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倪渊明;李宗孟;彭燕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民终2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渊明,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长广小区13-4-101室,现住遵义市南部新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宗孟,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播州区西坪镇南坝村水井组,现住遵义市南部新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燕萍,女,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东案乡朝阳村南塘蓬7号,现住遵义市南部新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大厦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98848958Y。

法定代表人:钟建萌,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倪渊明因与被上诉人李宗孟、彭燕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8)黔0321民初6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倪渊明以与被上诉人李宗孟已达成协议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倪渊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倪渊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上诉人倪渊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启飞

审判员  贺灿灿

审判员  娄 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恩高

书记员贾进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