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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03执106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李洪生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李洪生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03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142A。

负责人:李彦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冰,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李洪生,男,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与李洪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2018)冀0903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洪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洪生名下的银行存款、汽车、工商、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1月25日对被执行人李洪生名下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1月25日对被执行人李洪生有关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对被执行人李洪生下达了限制消费令; 6、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对被执行人李洪生在保险机构的保险情况进行了查询,未缴纳理财收益型保险; 7、2019年3月15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洪生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8、本院在2019年3月15日经申请人申请,将李洪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与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2.67万元及利息。因本案被执行人李洪生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忠刚

审判员  胡树宏

审判员  陈 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健 合议庭笔录 时间:2019年3月16日 地点: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参加人:张忠刚胡树宏陈浩 案号:(2019)冀0903执106号 案情介绍:本案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与李洪生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洪生名下的银行存款、汽车、工商、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1月25日对被执行人李洪生名下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1月25日对被执行人李洪生有关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对被执行人李洪生下达了限制消费令; 6、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对被执行人李洪生在保险机构的保险情况进行了查询,未缴纳理财收益型保险; 7、2019年3月1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洪生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8、本院在2019年3月11日通过强制执行和申请人申请,将李洪生列为失信人名单。 9、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与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代理律师韩冰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代理律师韩冰申请并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合议庭意见:本案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因被执行人李洪生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终结本院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原执行。 陈浩:同意 胡树宏:同意 张忠刚:同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