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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02刑初210号

陈士平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陈士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302刑初210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士平,女,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南阳市高新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2月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8日经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刑诉[2019]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士平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范成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士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陈士平在南阳市高新区赵营社区商苑街租赁房屋开设茶馆,购置自动麻将机,并向参赌人员每次收取5至10元费用。2018年2月5日17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士平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士平对起诉指控犯罪无异议,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陈士平在南阳市高新区赵营社区商苑街租赁房屋开设茶馆,购置自动麻将机,并向参赌人员每次收取5至10元费用。2018年2月5日17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陈士平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付国平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个人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士平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士平认罪悔罪,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依法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士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其计算。罚金已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范成然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宗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