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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324执2833号

杨毛、杨维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12-02
所属地区
安徽省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杨毛;杨维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324执2833号

申请执行人:杨毛,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执行人:杨维录,男,195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杨毛与被执行人杨维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的(2018)皖1324民初4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定:杨维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杨毛35000元。案件受理费340元,由杨维录负担。因被执行人杨维录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杨毛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及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也未到庭。2、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对外股权投资、无车辆信息、无证券数据、无公司注册信息。3、本院2018年12月10日在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产权记录。4、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安徽省泗县山头镇宋圩村村民委员会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已于2019年1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已于2019年3月15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4民初4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庆要

审判员  陈幼书

审判员  彭向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茹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