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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9313号

张某1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某1;新疆家盒子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启文家盒子文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9313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201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理人:张某2(张某1之母),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珠海市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汛,北京上泽广霁(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启文家盒子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安泰大街9号院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菁,总裁。

被执行人:新疆家盒子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浙商大厦第23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菁,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某1与被执行人北京启文家盒子文化有限公司、新疆家盒子文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2199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4418元及利息。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之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219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 峰

审 判 员  张海涛

审 判 员  焦海龙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韩 书

书 记 员  于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