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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381执1388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邢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邢阳;郭阳;段永志;褚清钊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81执138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

法定代表人:方万德,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邢阳,男,生于1984年7月27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郭阳,男,汉族,生于1985年3月12日,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段永志,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4日,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褚清钊,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21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与邢阳等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段永志、邢阳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经查询:房管部门,无房产;车管部门,无车辆;金融部门,邢阳无存款;被执行人段永志、郭阳、褚清钊有工资收入,已将在中国银行邓州支行营业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三贤路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雷锋东路营业所、中国银行邓州市营业部代发的工资收入于2019年3月16日已冻结;别无财产可供执行;已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约谈后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剑

审判员 何 平

审判员 潘清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易蒙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