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722执466号 白某某、胡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胡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722民初306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胡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98582.29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主动缴纳了案件执行款,二申请人亦具条领取了该案件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722执46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3月16日结案。
审判员 张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