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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3执367号

薛新文、吕秀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9-2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当事人
薛新文;吕秀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367号

申请执行人:薛新文,男性,住美国。

被执行人:吕秀琴,女性,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执行薛新文与吕秀琴物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吕秀琴未履行(2018)辽0203民初3051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吕秀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大连市西岗区南阳巷15号3—3—3住房房屋腾退给原告薛新文。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洪一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