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367号
申请执行人:薛新文,男性,住美国。
被执行人:吕秀琴,女性,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执行薛新文与吕秀琴物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吕秀琴未履行(2018)辽0203民初3051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吕秀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大连市西岗区南阳巷15号3—3—3住房房屋腾退给原告薛新文。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洪一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