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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83执596号

沈建兴、虞建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建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83执596号

申请执行人:沈建兴。

被执行人:虞建华。

被执行人:桐乡市润水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建华。 申请执行人沈建兴与被执行人虞建华、桐乡市润水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83民初61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建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二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75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65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二被执行人已报告财产情况,但均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二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前往桐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调查,经反馈,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桐乡市润水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1个,存款共计506.04元;被执行人虞建华名下的位于桐乡市××室的不动产已在审理阶段办理了查封手续,故本院现阶段未采取查封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有价证券、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3月11日申请执行人沈建兴与虞建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中约定由被执行人虞建华分期履行执行款,最后一期的履行时间为2020年6月底。被执行人尚未支付执行款以及执行费。

本院认为,经执行,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483执596号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纪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代

书记员 吴海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