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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123执578号

赖兴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赖兴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浙1123执57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兴衡与被执行人赖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根据本院作出的(2018)浙1123民初730号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赖兴衡借款本金93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赖建武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赖建武(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76××××××××)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为二年。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