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9民初3059号李强,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李强,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张春光,男,45岁,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李强与被告张春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李强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强负担。
审判员 穆 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安剑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