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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9民初3059号

张春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春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9民初3059号李强,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李强,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张春光,男,45岁,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李强与被告张春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李强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强负担。

审判员 穆 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安剑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