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藏0103民初262号
原告:拉萨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城关区纳金路74号拉萨城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多吉旺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奕,西藏南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嘎玛琼达,西藏南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青云,男,回族,1980年2月3日出生,住址甘肃省康乐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拉萨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青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77.5元,减半收取188.75元,由原告拉萨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晓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巴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