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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302执3303号之一

王新艳、安徽省圣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新艳;安徽省圣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运宽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302执33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新艳,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圣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金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749695011。

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运宽,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王新艳与安徽省圣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运宽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皖1302民初80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随应偿还申请执行人3822573元。因被执行人安徽省圣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运宽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证券数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网上公布,申请执行人应受偿3822573元,未受偿3822573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302民初80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胡 波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祝干干

书记员冷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