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404民初689号
原告:珠海科瑞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镇金峰西路22号宿舍楼2三楼303房。
法定代表人:罗尚昆,总经理。
被告:珠海市锐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映月路457、45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世强,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珠海科瑞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锐腾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罗尚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6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2600元,结算方式:预付款40%,货到被告处一次性付清。
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按被告要求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并与被告办理接收手续。被告于2017年3月21日、2017年6月30日通过微信共向原告转账3000元,并与原告对账写下欠条确认尚欠9600元。被告于2017年7月24日再次通过微信支付2000元,剩余760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款无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遂起诉。原告提交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产品购销合同》;2、报价单;3、送货单;4、欠条;5、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配电箱一批,合同总金额为12,600元不含税,结算方式:预付款40%,货到公司一次性全部付清等。合同甲方有被告法定代表人陈世强签名,乙方有原告加盖公章。同日,原告出具一份《机电产品报价单》,列明了产品名称、数量和总价。2017年5月12日,原告向被告送货。《送货单》有陈世强签名,及备注“已付壹仟元整”。2017年6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写明总金额12,600元中尚欠9600元。被告承诺于2017年6月26日付清。该欠条有陈世强签名及加盖被告公章。原告当庭出示微信聊天记录确认被告共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支付了货款5000元,尚欠货款76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有原件。
本院认为,《产品购销合同》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送货完毕,被告理应及时付款。被告承诺于2017年6月26日前付清,但未有兑现。现付款期限已过,未有证据表明被告有继续向原告付款,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76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珠海市锐腾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科瑞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珠海市锐腾机电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郭美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赵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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