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306执保229号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乔同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乔同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执保229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中路**。

负责人:张志峰,行长。

被

申请人:乔同辉,男,199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与被申请人乔同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19)鲁0306民初723号民事裁定书,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申请的财产保全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钦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昱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