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1303刑初989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刁某金,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日被羁押,同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已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吴玉连,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英旭,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8〕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刁某金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刁某金及其辩护人陈英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2日0时许,被告人刁某金在惠阳区三和街道办小布仔佳家福生活超市门口酒后闹事,其爬上被害人伍某停放于该处的红色宝骏310W(车牌号:湘E×××**)轿车车顶,在车顶跳跃,导致该车前档玻璃(经价格认定为722.5元人民币)、前档玻璃膜损坏(价格无法认定)、前机盖凹陷(经认定,喷漆价格为500元人民币)、车顶凹陷(经认定,修复喷漆价格为500元人民币)。后,其又爬上被害人张某停放于三和街道小布仔德派汉堡门口的棕色大众速腾轿车(车牌:粤L×××**)的车顶,在车顶上跳跃,导致该车左右C柱损坏(经认定,修复价格为400元人民币)和车顶凹陷(经认定,修复喷漆价格为500元人民币),并站在车顶拉扯该店铺的招牌致广告牌被损坏(被害人不要求赔偿,未鉴定价格)。被害人张某出店阻止时被刁某金殴打,其脸部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被告人刁某金来到家富超市对面,用手砸坏被害人曾某的麻辣烫手推车货架玻璃(被害人不要求赔偿,未鉴定价格),曾某见状后将其按在地制止其闹事,直至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将其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刁某金对伍某、张某、曾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取得了上述三名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被告人刁某金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某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刁某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刁某金对起诉书的指控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刁某金的辩护人意见是: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没有异议;1、被告人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公诉机关已经对被告人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3、被告人有稳定的工作,再犯罪的可能性小,可以依法对刁某金适用缓刑;4、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具有很好的悔罪表现。综上,希望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刁某金没有异议并认罪,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拘材料、逮捕材料、起诉意见书、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刁某金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提解某、刁某金讯问笔录、物证指认;伍某询问笔录及辨认、张某询问笔录及辨认、曾某询问笔录及辨认、李某询问笔录及辨认;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谅解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其他材料;光盘2张、取保候审材料。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经本法庭核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金酒后在公共场所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与查明案件事实相符,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刁某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叶仕平
人民陪审员 魏兴才
人民陪审员 叶静怡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秋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