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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03财保154号

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广印堂制药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4-2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广印堂制药有限公司;安徽广印堂(亳州)制药有限公司;安徽谯康堂制药有限公司;黄山广印堂中药有限公司;广印堂渭源中药有限公司;高广印;徐美华;高腾飞;高宇飞;李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财保154号

申请人: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7363号正奇金融广场A座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93983R。

法定代表人:李德和,职务董事长。

被

申请人: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工业园区药都大道西段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13986156M。

法定代表人:高广印,职务董事长。

被

申请人:安徽广印堂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国际中医药高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38928550W。

法定代表人:高广印,职务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安徽广印堂(亳州)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漆园路西侧、亳芜大道北侧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QQHF5J。

法定代表人:高广印,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

申请人:安徽谯康堂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漆园路东侧、亳芜大道北侧5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QDUXXL。

法定代表人:徐美华,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

申请人:黄山广印堂中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黄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05704088X4。

法定代表人:高广印,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

申请人:广印堂渭源中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工业园区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5912441109。

法定代表人:高广印

被

申请人:高广印,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

申请人:徐美华,女,汉族,1969年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

申请人:高腾飞,男,汉族,1989年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

申请人:高宇飞,男,汉族,1996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

申请人:李喆,女,汉族,1991年3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申请人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广印堂制药有限公司、安徽广印堂(亳州)制药有限公司、安徽谯康堂制药有限公司、黄山广印堂中药有限公司、广印堂渭源中药有限公司、高广印、徐美华、高腾飞、高宇飞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广印堂制药有限公司、安徽广印堂(亳州)制药有限公司、安徽谯康堂制药有限公司、黄山广印堂中药有限公司、广印堂渭源中药有限公司、高广印、徐美华、高腾飞、高宇飞银行存款1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 二、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成菊

人民陪审员  杨书珍

人民陪审员  武 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沈梅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