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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8民初19329号

青浦区华新镇华益村村民委员会与上海承功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7-2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浦区华新镇华益村村民委员会;上海承功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8民初19329号

原告:青浦区华新镇华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李忠良,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虎,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承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小荣,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浦区华新镇华益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上海承功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林 青

人民陪审员  蒋秀娟

人民陪审员  李小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周磊杰

书 记 员  周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