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云0102民初511号

王天喜与昆明市五华区新闻路小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4-20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天喜;昆明市五华区新闻路小学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云0102民初511号

原告:王天喜,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坤、李泽清,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五华区新闻路小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102431380631G。住所地:昆明市篆塘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朱光杰,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耀、管念,云南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王天喜与被告昆明市五华区新闻路小学校(以下简称新闻路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天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坤,被告新闻路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耀、管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天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补交原告自2005年至2018年五险的保险费用;2、判令被告补偿因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补偿金47040元;3、判令被告补发春节值班费6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05年聘请原告作为单位看守及绿化养护工作,双方于2005年10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的工作为单位看守及绿化养护工作。2010年7月29日,被告告诉原告说工作需求要做看守工作须有保安证。原告由被告安排参加保安工作培训并支付培训费用进行了培训,培训取得保安证后,原告由被告联系与昆明五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看守合同,其工作为白天大门守卫。但学校安排夜班值守及绿化工作仍不变。同时夜班值守和绿化养护工作仍由学校发给工资直至2018年3月终止。2018年3月,被告新闻路小学在校务会上宣布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口头通知到原告。在原告还未同意时,就强制安排人接替原告绿化养护工作。夜班值守仍到5月份,现新闻路小学在3月份安排了两人到学校代替保洁绿化工作,现一人费用为3000元。一直以来学校都发给节假日值班费,但袁亚东负责后2018年春节到现在一直未发给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补偿原告12个月工资47040元。另外,被告应当为原告补交2005年12月至2018年12月的保险费用,同时请求依法补发春节值班工资。

被告新闻路小学辩称: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已于2010年7月28日解除,自2010年7月29日开始原告就与昆明五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被告不应当是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的主体。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向本院陈述称自己于2005年10月至2018年3月5日在被告处工作,工作内容为保洁、保安。另查明,原告自2010年7月29日开始与昆明五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原告向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2018年12月13日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2018)五劳人仲字第41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依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原告自2010年7月29日起与昆明五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本院对于原告关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纳。同时原告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补交保险费用、支付补偿金及值班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天喜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 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俞雄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