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民初3340号
原告:徐天六,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陈永民,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天六与被告陈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天六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祝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俊杭 微信公众号“”
徐天六与陈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民初3340号
原告:徐天六,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陈永民,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天六与被告陈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天六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祝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俊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