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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民初3340号

徐天六与陈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天六;陈永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民初3340号

原告:徐天六,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陈永民,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天六与被告陈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天六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祝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俊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