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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81执48号之一

雷廷勇与万源市九硒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2019)川1781执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四川省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雷廷勇;万源市九硒农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781执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雷廷勇,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执行人:万源市九硒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小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书,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廷勇与被执行人万源市九硒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万源市九硒农牧有限公司拒不履行(2017)川1781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万源市九硒农牧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薛红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