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324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王广平,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执行人:缪奎,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广平与被执行人缪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4民初39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当事人应当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吕庆要
审判员 彭向阳
审判员 陈幼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茹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