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11827号
申请执行人:王继雄,男,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被执行人:张兴,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申请执行人王继雄与被执行人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166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
一、被告张兴支付原告王继雄调解款总计30万元,分期履行: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两万元;于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三万元;于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五万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五万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五万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五万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五万元。(付款方式:银行转账,开户人:王继雄,收款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十里堡支行)。
二、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张兴负担(王继雄先行负担,张兴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王继雄)。
三、王继雄与张兴之间再无其他争议。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已依法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2、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13日、2020年3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兴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十三家银行开设有二十八个账户。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平安银行等共计六个账户,但因实际控制金额较少,不足以清偿债务,故暂未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其余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故暂未处置。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一个,但因实际控制金额较少,不足以清偿债务,故暂未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其余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故暂未处置。3、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兴名下登记有四个证券账户,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冻结上述账户,但因实际控制金额较少,不足以清偿债务,故暂未处置。4、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兴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一部。因本院已另案查封该机动车车档信息,且未实际扣押该车辆,申请执行人要求本案暂不予查封。5、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兴名下登记有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林秀西路1号院二区7号楼7层2单元701的不动产一处,但经本院核实,该不动产已转移至案外人名下,故暂无法处置。6、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7、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06民初166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世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皓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