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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02执909号

盐城市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志生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6-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盐城市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志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02执909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359066-X,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国萍。被执行人李志生,男,1964年1月20日生,住盐城市。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志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8)苏0902民初6493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志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9142.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建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