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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003执恢442号

杜江涛、汤梦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江涛;汤梦宇;于炜;沈培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003执恢442号

申请执行人:杜江涛,男,汉族,1983年5月4日出生,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汤梦宇,女,汉族,1974年10月4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于炜,男,汉族,1976年9月21日出生,住许昌市。

被执行人:沈培建,男,汉族,1961年3月20日出生,住魏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民二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杜江涛与汤梦宇、于炜、沈培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长金

审判员  孙飞虎

审判员  黄艳晓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献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