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003执恢442号
申请执行人:杜江涛,男,汉族,1983年5月4日出生,住襄城县
被执行人:汤梦宇,女,汉族,1974年10月4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于炜,男,汉族,1976年9月21日出生,住许昌市。
被执行人:沈培建,男,汉族,1961年3月20日出生,住魏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民二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杜江涛与汤梦宇、于炜、沈培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长金
审判员 孙飞虎
审判员 黄艳晓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献红 搜索“”